香港《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修订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以下简称“重...
0755-85221793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0-04-01 11:44:30 热度:
香港《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修订条例》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以下简称“重要控制人”),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新规内容
(一)公司主要责任
公司的主要责任包括:1.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某订明地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2.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每名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取得关于他们的所需详情;3.将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4.保持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的所需详情更新;5.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予执法人员查阅并复制或复印该登记册。
(二)执法人员
新规所属“执法人员”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部门的人员。
(三)处罚
如未履行新规项下责任,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700元。
适用范围
新规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但是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可豁免遵守新规规定,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对上市公司有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重要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即“须登记人士”)或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即“须登记法律实体”)。任何人士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享有该公司25%以上的利润;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上述4个条件中的任一条件。
举例情况如下:
截图来自香港公司注册处)
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其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包括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审视个人、法律实体和信托或商号在公司持有的利益;审视是否有证据显示存在共同安排,或是否有证据显示有不同方式持有而最终由同一人控制的权利;以及向任何已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知道重要控制人身份的人士发出通知。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容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如属须登记人士,则需在须登记人士提供或确认全部所需详情后7日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则需在公司得知须登记法律实体的全部所需详情后7日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1)姓名/名称;(2)身份信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如属须登记人士,则须登记其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和签发国家;如属须登记法律实体,则须登记其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及注册办事处地址);(3)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4)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僱员,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新规的影响
(一)增加公司责任
根据新规要求,重要控制人本身并没有义务主动通知公司其在公司的重大控制权,其披露责任仅是在收到公司发出通知查询其是否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时才存在如实披露义务。所以,对重要控制人的披露责任在于公司,而非重要控制人。换言之,新规增加了公司的法定责任。
(二)公司责任的区分
新规并非要求公司必须确定其重要控制人,而是要求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其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如有则识别其身份。所以,公司责任履行的关键是采取了合理步骤进行确定和识别。所以,如果公司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步骤,但仍然无法确定或识别其重要控制人,则公司也将被视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责任。因此,记录公司采取的合理步骤非常重要。
(三)重要控制人范围
根据重要控制人的认定标准,重要控制人无需是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是通过多层股权结构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间接股东,甚至可以无需是公司的股东。比如,贷款人基于协议约定享有委任或罢免公司董事局过半数董事的权利,则该贷款人亦可被认定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四)提升香港公司实益拥有权透明度
一方面,香港作为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成员之一,为了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制度,其中一项措施就是通过修订《公司条例》以提升香港公司实益拥有权透明度,尽量减少有人利用公司(尤其是拥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负责的公司)掩饰和收藏犯罪收益、清洗黑钱,或作为避税、贪污、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等不法用途。
另一方面,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并非供公众查阅,而是供香港执法人员和重要控制人本身查阅。但有意与公司交易的人士,比如投资人或贷款人,可以要求公司自行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作为尽职调查文件之一,以评估投资或贷款等交易的可行性。所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在交易层面也提高了香港公司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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